庭審現場
(JGospel 北京時間2012年2月17日) 張國華,甘肅會寧人,曆任白銀市靖遠縣委副書記、縣長、縣委書記,天水市副市長、常務副市長、甘肅省國土資源廳黨組成員、副廳長(副廳級)。2011年6月21日,因涉嫌受賄罪經由甘肅省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
公訴機關查明,張國華涉嫌受賄犯罪事實32項;經審查,張國華及其妻現有房產16套,銀行存款140餘萬元、股票賬戶資金400餘萬元等,共計2000餘萬元。其中,900餘萬元資產張國華無法說明其來源。
公訴機關認為,張國華在擔任天水市副市長、甘肅省國土資源廳副廳長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賄賂400餘萬元,其行為已經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之規定,構成受賄罪;且其財產和支出明顯超過其合法收入,差額900餘萬元無法說明來源,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條之規定,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在法庭供述階段,張國華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但對部分公訴機關指控的受賄事實,他提出:一部分收受財物不屬於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利,還有一部分屬於人情往來,不應以受賄定罪。進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事實陳述時,張國華表示,起訴書中涉及的財產數目和自己計算的有近400萬元的出入。他表示,炒股賬號上的錢數有出入;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一項中,應該減去他為父親辦的生日、葬禮和祭日共計收受的374萬元;實物折價應該以當時市價計算。
當天的庭審從早晨持續到下午,法庭沒有當庭宣判。
16次為父辦壽,收禮185萬
2月16日,省國土資源廳原副廳長張國華收受428萬餘元賄賂,另有973萬餘元巨額家產來路不明,涉嫌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兩罪,在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其當庭認罪服法表示甘願接受制裁。庭審持續了6個小時,下午3時30分,審判長宣布休庭,因案情重大,該案將擇日宣判。當日庭審,有近百名省、市、區三級法檢系統工作人員應邀觀摩庭審。
據指控,張國華在擔任天水市副市長、甘肅省國土資源廳副廳長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32人共80餘次賄賂款428萬餘元人民幣及2萬美元。此外,張國華夫婦兩人的財產和支出明顯超過其合法收入,差額973萬餘元不能說明來源。蘭州市檢察院以張國華涉嫌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依法提起公訴。
自我陳述“兩點意見”仍是“領導講話”風格
上午9時30分,審判長法槌落下,張國華押解出庭後被允許落座接受審訊,其“領導講話”式風格貫穿庭審調查始終。公訴人宣讀起訴書耗時半小時,張國華對此首先表明“我認罪服法,甘願接受法律制裁”。稍作停頓後,張國華稱“指控事實全部屬實,但罪名定性上我有兩點意見:第一,我認為部分指控定性不准;第二,針對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的指控數額與本人計算的差距較大”。隨後,張國華懇請法庭允許自己首先對10起同類型指控進行陳述。他手執起訴書稱“有以下這么幾點,請法庭考慮”。
在其嚴密、流暢的15分鍾陳述中,他從自己分管工作的職權談起,先對10起指控事實認為不存在利用職權為他人謀取私利的情況。他稱有些收錢行為只是嚴重違紀,有的不過是幫忙咨詢政策,有的僅僅為友人提供指導意見。還有一些則是多年老友念自己家庭情況特殊給予的經濟扶助。張國華特別提到給老鄉張某出借30萬元後其還款60萬元的指控。他稱與張某屬於30年老交情的“貧賤之交”,在張某生意虧空窮困潦倒之際,自己拿出“為瓜兄傻弟養老”的30萬元錢幫他解困,張某感動之餘打下欠條後聲稱“2年後定雙倍返還”,直到5年後張某還款60萬。他還對指控其一再要求某房產商向自己優惠售房從而受賄34萬元的事實以“人家主動優惠賣房怎能算受賄,至於說逼人優惠,我還沒那么下賤”提出反對意見。接下來,張國華對另17起指控,承認雖然有幫忙辦事但根本未利用自己的職務便利。最後,張國華僅對其中5起指控表示沒有意見,承認是利用自己職權幫忙辦事,但均在法律法規以及政策原則之內,故懇請法庭應對此酌情考慮。
為父辦壽16次收受禮金185萬
在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指控調查階段,記者了解到,張國華夫婦倆共出資956萬餘元在天水、蘭州、西安、綿陽、德陽等地共買房16套;查扣其17.2萬元購物卡52張。而張國華提出的5點不同意見則令舉座嘩然:在為其父70歲至86歲共舉辦的16次生日慶典中,他共收受185萬元禮金,在其父葬禮上則收到149萬元禮金,另有一周年、三周年祭日上又收到總計40萬禮金。此外,張國華對其20多年來收受的金銀條、手表玉器價值117萬餘元的指控,認為當考慮物價上漲因素,按照當時估價更為實際。張國華還稱,指控的外幣則是20年來自己出訪10多個國家時,按照慣例由承辦方返還的購物款。由此,張國華得出973萬不明財產指控中仍有400萬元屬於能說明出處的,不應計入財產來源不明的指控數額中。
承認“墮落”了並不忘道出“淒楚家境”
在發問環節,針對公訴人的提問,張國華起先大談自己曆年來的分管工作范圍,隨後剖析了眾行賄人的各種心理,最後承認“憑借自己的好人脈,‘打招呼’的影響力應該優於平常人”。當律師發問時,張國華重回自己的“無罪觀點”,再一次用“沒有審批權、決定權、命令權”的否定回答,對部分指控中自己並未利用職權予以厘清。他還理直氣壯地申明:有些事項的辦理雖不在自己職權內,但作為副市長不去督辦、協調就是行政不作為。最後,面對法庭的發問,張國華更是對答如流:我有存款100多萬,炒股時所需的數百萬元資金是借款;買16套房產是考慮增值而投資,其中5套在我們夫婦倆名下,其餘全部登記在親屬名下。他還坦然承認“我確實墮落了,搞了腐敗我認罪服法”。只有當法官問及收下張某所謂60萬元的雙倍利息還款時,還能與之是“貧賤之交”嗎?張國華啞然不再作答。
公訴人身邊堆放著厚度1米有餘的卷宗,在隨後進行的近2個小時的示證質證階段,眾多行賄人的證言中給張國華送錢的目的高度一致,均指向“事後送錢是為答謝曾經的幫忙,提前奉金皆因搞好關系為將來請托打基礎”。針對其授權辦案機關將多套房產予以拍賣,已上交全部贓款,公訴人建議法庭考慮此情節對其酌情量刑。
最後陳述時,張國華道出了自己不為人知的淒楚家境,其兄弟4人僅自己智力健全,其他3人均系智障患者,而1個弟弟已經離世。他還一再為已經先於受審的妻子劉某講情,認為所有行賄人都是沖著自己的官職而來,與劉某無關。懇請法庭念及自己家境不順、兒女年幼,對劉某不予處理或減輕處罰。(每日甘肅網/蘭州晨報 郭玉紅)
張國華過堂自辯“來財有道”
甘肅省國土廳原副廳長張國華在任職期間,先後多次收受他人賄賂428萬餘元,另有973萬餘元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昨日上午,被告人張國華因涉嫌受賄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兩項罪名在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受審。
被控罪名一:涉嫌受賄428萬元 安排工作收受20萬元
據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張國華在天水市任副市長期間,先後多次利用職務便利,在當地一些土地劃撥、項目審批等行業為一些企業負責人提供便利。
從2003年至2011年期間,張國華先後多次從各企業負責人手中收受近150萬元的感謝費。其在任天水市副市長、國土資源廳副廳長期間,先後受楊某、趙某的請托,將兩人的3名子女先後安排到天水市教育系統和國土資源廳工作。張國華因此接受了兩人送上的總計20萬元。
借款投資借口買房受賄
2005年下半年,張國華曾主動將30萬元借給個體商人張某用於購買工程機械。之後,在張國華的“招呼”下,張某先後承包到天定高速公路建設工程及秦安縣南靖路鄉村路的土方工程。2009年1月至7月,張某向張國華連本帶息償還了60萬元。
2006年至2008年,張國華為天水一房產開發商大開綠燈,使其開發的項目進展順利。而張國華在收下公司董事長穆某4萬元現金後,還提出以超低優惠價購買該小區一套近180平方米房屋的要求。為掩人耳目,穆某將30萬元交給張國華之妻劉某,再由劉某分三次交付。由此,張國華收受穆某賄賂共計34萬元。
為老鄉幫忙承接工程徇私
2010年4月,張國華的老鄉,甘肅省一家網絡科技公司老板張某為了在承建工程中分羹,前往張國華家向其妻劉某(因參與其中2起共計65萬元受賄款已先於受審)送上50萬元。後在張國華協調下,不具備施工資質的張某掛靠外省一家生態環境治理有限公司,取得了部分工程。
2011年3月,一家賓館經理張某在張國華辦公室塞給他2萬元紅包後,也得以承包部分工程。
被控罪名二:不明來源973萬餘元
2011年6月21日,張國華涉嫌受賄罪被檢察機關批捕。後經檢察機關查證,張國華夫婦僅房產就多達16套,實際投入高達956萬餘元,銀行存款142萬餘元,另有美元、澳元等折合人民幣近5萬元。兩人的股票賬戶上還有資金499萬餘元。另有價值111萬餘元的金銀條、玉器、手表,以及17.2萬元購物卡。此外,兩人向天水、蘭州兩地多家企業個人投資和借款共292萬餘元。其家中還有價值35萬餘元轎車兩輛。
上述2146.7萬元家財中,除去428.28萬元受賄款,張國華夫婦僅能對174萬禮金、121萬元股票獲利、70萬餘元承包土地工程獲利,以及50.3萬元經營眾友醫藥連鎖店的獲利和4筆共計219萬元私人借款等總計1173.1萬餘元財產能說明來源,其他973萬餘元均系來源不明。
針對張國華的財產和支出明顯超過其合法收入和涉嫌受賄的部分,公訴機關以受賄罪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向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法庭自辯一:有部分錢財能說明來源
此時,坐在被告席上的張國華認真地聽著與自己相關的每一項指控,在聽完公訴人誦讀完多達32起的犯罪事實後。被告人張國華表示,公訴機關指控的每一起事實都是客觀存在的,但他不認為被指控的32起事實都屬於犯罪行為。在停頓片刻後,張國華拿出事先准備好的材料,開始了他首次開庭的第一次辯護。張國華辯稱,起訴書指控的涉嫌受賄部分中,大多數事情不應屬於利用職務便利牟利,因為在任職期間他管轄范圍有限,並不是什么事情都能說的上話的,就算在其管轄范圍內,他也是按照正常的制度來實行。並承認在被指控的5起事實中,他存在一定的私心,但無論是工程招標,還是別人托關系幫忙找工作,他都是在對方符合規定標准的情況下稍加幫助,而對於一些不在他管轄范圍內的工程競標,因為沒有管理權,他只是礙於情面才幫忙問一下具體情況,並沒有給予對方其他方面的幫助。
而對於公訴機關指控的973萬元來源不明的巨額財產,張國華辯稱,起訴書認定的973萬元財產的金額不准確,涉案金額中,有300多萬是其炒股時向他人借的流動資金,還有兩百多萬是其父去世時和父親生前過壽時親朋好友送的禮金,這些收入都有明確的來源,並不屬於不明財產,而從其家中搜出的紀念金幣等物品,是他工作出差時別人送的一些紀念品,這部分收入也可以說得清楚來源。
法庭自辯二:我明白送禮者意有所圖
另據指控,被告人張國華先後在蘭州、天水、西安、四川等地購房16處,總價值956萬餘元,其所支付的購房款均低於市場價,並分別將房屋產權劃分到家中多位親屬的名下。
對此,被告人張國華稱購買房產是為了增值,而將房屋產權以親友名義購買,本就是為了方便。至於購房價低於市場價,張國華認為,現在多數房屋在出售時都存在一房一價的現象,購房時開發商在合理情況下給予一定的優惠,也是無可厚非的,他不認為這些屬於犯罪行為。
受賄部分,張國華坦言,如果他當時不在那個職務上,是不會有人給他送禮的。而且別人給他送禮和對方承攬工程並不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除了其中被指控的5起事實外,他並沒有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工程,對方都是在逢年過節時給他送點禮,他也明白對方的用意是什么,除了一些礙於情面推脫不掉的,金額較大的幾次他都明確讓對方取回禮金,但對方卻一直以眾多借口推托。
庭審焦點
涉案金額存爭議
在隨後的法庭辯論階段,公訴方與被告人代理律師就本案涉案金額的具體認定展開了激烈的辯論。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張國華身為國家公職人員,在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其牟利,且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另查明,在被告人2146.7萬元的家產中,有973萬元無法證明具體來源,應以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的代理律師則認為,起訴書指控的事實均客觀存在,但被指控的部分事實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涉案的受賄金額和實際收取的數額存在較大的出入。在被指控的受賄部分事實中,被告人張國華雖明白對方送禮的意思,但並未超越職權和有關規定給予對方幫助,對方能夠順利的承攬工程也並不完全是因為被告人從中幫忙的關系。至於973萬餘元來源不明的財產中,被告律師認為有400多萬是可以清楚說明收入來源的,無論是被告人父親過壽時所收的禮金,還是借來炒股的流動資金,還是一些出差時贈送的紀念品,這些收入都不應該算在不明收入的范疇內,請法庭在調查後予以確認。
據悉,該案將定期宣判。
來源:每日甘肅網/西部商報